地方政府竞争模式是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极具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各地方政府通过土地、税收优惠等手段,竞相招商引资,极大地提升了经济发展的速度,并使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但政绩考核机制导致地方政府的“逐底竞争”行为,使得生态环境长期超负荷运行,恶化迅速而且前景堪忧。在生态—经济协同发展的新思路下,应充分利用地方政府竞争模式的优势,通过一系列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挖掘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潜力,诱导形成“分权治理+地方竞争”的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治理模式。 首先,要提高地方政府治理环境的收益支出比,促使生态治理成果成为地方政府的竞争优势。要将对地方政府治理环境成效的评价与该地投资环境、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贷款等因素挂钩。在投资环境方面,将生态环境指标纳入投资环境评价体系,引导投资者形成关注生态环境的正确态度,促使形成生态环境对本地获取财政和资本的支持效应,从而将生态环境提升到与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办事效率等地方政府竞争重点同等的位置上。在财政转移支付方面,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生态环境事权财权,规定区域内的生态环境问题由地方治理,跨区域的问题由中央统筹各有关地方政府进行治理,保证事权与财权相对应。 其次,要改革政绩考核制度和竞争约束机制,推进地方政府竞争向生态转向。以往以GDP为主的地方政府考核体系主要集中在生产总值增长率、税收上缴量、吸引外商投资额等指标上,使得地方政府和官员对考核体系外的事务较少主动关心,加上决策体制、决策程序等不完善,使得地方政府和官员的意志成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所以发展地方经济的同时常常以牺牲环境质量为代价。要进一步改革政绩考核指挥棒,将公众和环保组织的意见纳入考核范围,增加生态环境类问题的信访数量、环保社会组织发展状况、环境信息公开程度等硬性指标,同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生态治理决策体制、决策程序、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激励地方官员更加重视本地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最后,要在相关区域内执行统一的环保标准来避免污染避难所效应。建立区域联防联控制度,统筹协调区域内各行政区的具体情况,采取统一的环保标准,创新地方政府间的区域性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地方政府间环境治理互评监督制度,抑制和防止恶意降低本地环保标准执行力度来吸引投资的行为,诱导地方政府间生态环境治理的竞争从“趋劣竞争”向“趋优竞争”转化。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根据区域核心功能构建环境规制与政绩考核制度,同时考虑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承载力,因地制宜地制定区域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 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后期,按照经济发展规律和国际经验,在我国经济结构性改革和产业升级的大背景下,绿色发展将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随着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和政策可优惠空间的缩小,各级地方政府间的竞争焦点将逐步转向技术创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等方面。如果能通过制度规定来影响竞争规则,积极诱导改变地方竞争的发展方向,将会极大地挖掘地方生态治理潜能,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法律与治理研究室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