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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淑萍:以渐进式创新提升我国创新实力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1日 信息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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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和物联网的兴起,电子商务、智能制造对传统的服务业和传统制造业带来了新的技术革命,全社会将创新焦点转向这些突变式创新,往往容易忽视渐进式创新的重要性。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渐进式创新是基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渐进式创新与突变式创新

   渐进式创新指利用现有资源、不断改进技术、主要服务现有用户群的创新方式。如手机制造商在新型号手机上添加新的硬件或软件,增加手机的服务功能。突变式创新指采用新的技术导致企业原有生产资源沉没或者主要用户发生改变,如数字技术导致胶片相机的生产资源沉没,电子商务吸引了大量商场消费者,等等。

   渐进式创新与突变式创新带来不同的效果。渐进式创新重视内部资源,依靠全员创新,对企业发展和产业格局破坏小,投资风险小,利于现有企业的长期发展,但企业发展相对缓慢,产业结构调整能力相对弱。渐进式创新在传统产业尤其是制造业的非模块化技术领域是主要创新方式。突变式创新重视外部资源,依靠少数人精英创新,具有颠覆产业结构能力,企业容易出现爆炸式增长,但投入风险大,不确定性强,容易破坏现有产业体系,造成大量企业退出、员工失业。突变式创新容易出现在技术进步快的新兴产业,特别是模块化技术广泛应用的领域。

   从全球各国实践看,美国始终处于突变式创新的前列。十九世纪以来,美国企业在发电机、电灯、火车、电话、塑料、半导体、计算机、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创新,给全世界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德国、日本等国家经济也处于世界前列,但突变式创新相对较少,企业主要还是渐进式创新。比较各国实践可以看出,企业创新路径的选择与区域创新系统和企业的特点密切相关。

   首先,区域创新系统为不同创新路径打下基础。美国的国家创新系统具有鲜明特点:重视基础研发,科技水平全球领先;重视专利保护,企业投资创新积极性高;风险资本发达,为新创企业提供充裕资金;证券市场活跃,为风险资本循环提供通道;创新网络完善,各类创新资源快速聚集。这些因素都为美国的突变式创新提供了良好环境。相比之下,德国和日本的创新系统更加有利于渐进式创新,对突变式创新的支持远不如美国。

   其次,企业的特点是企业创新路径选择的重要依据。德国、日本的企业重视员工的技能和技术研发,如德国的“双元制”培训体系为企业提供了高技能工人,日本的“精益生产”管理方式倡导员工参与的持续改进。德国、日本的企业特点成为企业选择渐进式创新路径的重要依据。

   渐进式创新与突变式创新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渐进式创新为突变式创新打下坚实基础。渐进式创新积累了先进技术和各类生产要素,培养了用户群,为突变式创新创造条件,渐进式创新与突变式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是“量变”到“质变”的关系,因此突变式创新很少出现在经济落后国家,一般出现在渐进式创新基础较好的国家。另一方面,突变式创新提高了渐进式创新的起点。突变式创新发生后,创新进入新的周期,推动创新不断改进完善。总体上,渐进式创新是常态,突变式创新是偶然现象。

   更加重视渐进式创新

   (一)我国创新基础薄弱,需要更加重视渐进式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但总体上仍然处于全球中游水平。《全球创新指数(2016)》评估体制机制、人力资本与研究、基础设施、市场成熟度、企业成熟度、知识和技术产出以及创意产出在内的国家创新活动,中国排列第25位。《全球竞争力报告(2016—2017)》评估制度、基础设施、宏观经济环境、健康与初等教育、高等教育与培训、商品市场效率、劳动力市场效率、金融市场发展、技术准备度、市场规模、商业成熟度和创新等重要方面,中国排在第28位。2013年科技部启动国内外技术竞争调查活动,参与专家主要来自国家863计划、支撑计划、国家重大专项课题承担专家、千人计划、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和管理专家等。通过问卷调查判断,我国技术水平总体上相当于美国技术水平的68.4%,总体技术水平与国际领先水平的差距为9.4年。

   尽管我国企业可能在少数领域成功实现突变式创新,但我国总体创新基础相对薄弱,需要通过渐进式创新进一步夯实技术基础。以工业4.0和智能制造为例,我国企业在许多领域尚未掌握主要部件的核心技术,80%的集成电路芯片制造装备、70%的汽车制造关键设备、40%的大型石化装备以及绝大部分高端、精密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数控机床控制系统要依赖进口;我国多数企业信息化基础薄弱,购买的主要管理软件(ERP、MES、CRM等)相互独立,存在信息孤岛和数据整合问题,供应链也没有打通,无法形成人、机、料、品的动态联动。这些问题都是工业2.0、工业3.0时期的问题,需要长期积累才能解决。由于积累不足,制约了工业4.0的发展。

   (二)改进创新政策,激励企业持续渐进式创新

   一是要进一步落实税收激励。我国采用国际通行的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费用制定了150%的扣除比例,在世界各国中属于较高比例。2015年进一步放宽了享受优惠的行业范围和费用范围,简化了费用核算管理,减少了核准程序,对激励企业创新产生了积极影响。该政策由税务部门管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大差异,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一般执行比较到位,财政状况不好的地区容易出现研发费用核算管理过紧的现象。另外,中小企业研发项目立项和管理不规范,导致中小企业享受政策比例过低的现象比较突出。建议税务部门进一步提升能力、加强服务,通过落实政策激励企业增加创新投入,提高创新能力。

   二是加快科技体制改革,重点建设一批服务中小企业的应用技术开发机构。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创新领先国家都高度重视应用技术开发体系建设。美国在国家制造创新网络计划(简称“NNMI计划”)中提出组建15家以上的应用技术研究所,帮助新的制造工序和技术从基础研究过渡到制造应用,重点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日本政府在全国各地设立了180多家产业技术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交易、产品实验、测试检测等服务。德国史太白基金会拥有750家分支机构,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技术评估、人员培训等服务。我国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政府给予一定的投入,采用市场化机制,构建服务中小企业的应用技术服务体系。

   三是要鼓励产学研合作,促进联合创新。美国、日本、德国等创新领先国家都重视产学研合作开展联合创新,如1976—1979年,日本政府支持富士通、日立、三菱机电、日本电气和东芝5家主要的日本半导体公司组成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研发合作产业联盟(VLSIconsortium),帮助日本企业在1980年代实现技术赶超。1987年美国13个主要半导体公司与研究机构、政府部门组建半导体技术研发合作产业联盟,帮助美国半导体企业重新回到了世界第一的竞争地位。北京中关村在促进企业联合创新方面也取得了许多经验。建议国家创新资源要进一步向产学研合作和联合创新倾斜,打造产业创新生态。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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